机动车挂靠运营一般指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单位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单位,以该单位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此时,车主为挂靠人;运输经营单位为被挂靠人。
《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注意,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因此,个人或单位不得将机动车挂靠于道路客运企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