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由以上规定可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车辆出租、出借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一般仅在具有上述过错情形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还应注意:
(一)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应先由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保险金,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形的,保险公司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