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45、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一条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受害人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作为第二顺序近亲属提起诉讼。
综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按顺位向侵权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其中,同一顺位的近亲属之间无先后顺序。第二顺位的近亲属需在受害人无第一顺序近亲属时方可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