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明确,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取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可知,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一般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当事人可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第6条明确,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机动车转让事实存在争议,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转让人未举证证明机动车已经转让并交付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车主作为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转让人,在当事人对涉案机动车转让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需对机动车已转让并交付予以证明,否则将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