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以其和驾驶人签订了挂靠、承包、合作协议等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仅向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公司提供信息媒介服务的,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上可知,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承运人,具有保障乘客乘车安全的法律义务。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属于该网约车一方责任的,乘客可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仅向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公司提供信息媒介服务的,仅在其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