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七条明确,未依法年检的机动车被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但转让人举证证明转让时该机动车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除外。因此,未年检的机动车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需证明转让时该机动车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否则将可能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以上指引还明确,因排污未达标而报废的机动车,以及未取得环保标志或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被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以该机动车交付时存在上述禁止上路情形为由请求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
还应注意,根据《民法典》第12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的转让人,包括多次转让时所有的前手转让人。因此,对于无法进行年检的报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转让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