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试乘是当前机动车购销中的常见行为。在试驾试乘时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既可能是试驾试乘人员,也可能是第三人。那么,不同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如何主张赔偿呢?
一、试驾试乘人员遭受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第8条,机动车试驾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试驾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提供试驾服务一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情况中,如果试驾试乘车辆进行了投保,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不足的部分,由试驾试乘者和销售商根据过错程度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给试驾试乘车辆投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先在交强险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