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9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规定,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注意:
1、交通警察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的,当事人应当撤离。对拒不撤离现场的,可予以强制撤离。
2、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3、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4、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5、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交通事故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