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极具偶然性、突发性。当事人自行协商有利于快速高效处理事故损害赔偿事宜。但并非所有道路交通事故都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3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以上第2款规定属于“可为”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报警处理。第3款规定则属“应为”情形。在该情形下,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处理。此外,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罚款。
应当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了三类“不可为”情形。一是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或发生财产损失且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无号牌、酒驾、严重超速和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等情形的。二是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存在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以及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三是运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在这些情形下,当事人不可自行协商处理,而应当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