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仍可以报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未报警的,事后可以报警。
但是,由于事后报警可能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清,将直接影响事故责任承担。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自行协商处理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各方当事人无争议,即行撤离现场的除外)。同时,事故可能对受害人造成隐性损害(如骨折、脑损伤等),事后报警将不利于进行损害赔偿举证,增加追赔难度。因此,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存在其他应报警处理的情形,建议当事人保持冷静,在第一时间进行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