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妥善保护现场,采取拍照等形式固定证据,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各方对责任承担无异议的,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有车辆保险的可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各方协商一致后,应及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或不能自行撤离现场的,应当及时报警(110/122)。
二、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警。
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造成财产损失且发现存在无证驾驶、酒驾、超载等违法情形的,应当立即报警。
经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各方当事人可根据事故责任协商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