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就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合意,签立的赔偿协议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反悔拒不履行的,协议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签订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后,发现事故导致己方损害超出在签订协议时的合理预见范围,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或对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行为,加重己方赔偿责任的,可提供相关证据,申请撤销协议。
另外还应注意,《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撤销权的消灭期间。以上情形中,因显失公平和受欺诈而申请撤销协议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符合重大误解情形的,则需在九十日内申请。无论是否知道撤销事由,当事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均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