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等五类。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划分为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两类。《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依上述分类对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进行了规定: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一)两机动车之间:
认定为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100%与0%;
认定为一方主责一方次责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70%与30%;
认定为同责的,损害比例为各50%;
(二)三机动车之间:
三方被认定为全责、无责、无责,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100%、0%、0%;
三方被认定为主责、主责、次责,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40%、40%、20%;
三方被认定为共同主责、次责,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70%、30%;
三方被认定为同责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各1/3;
三方被认定为主责、次责、次责,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60%、20%、20%;
三方被认定为主责、共同次责,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70%、30%;
三方被认定为主责、次责、无责,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70%、30%、0%。
二、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被认定为全责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100%;
机动车被认定为主责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80%;
机动车被认定为同责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60%;
机动车被认定为次责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40%;
机动车被认定为无责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10%;
上述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一般性原则,个案存在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