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机动车的分类标准,牵引车与挂车应该按照规定区别管理,所有人或管理人需分别申请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同时分别购买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时,若牵引车和挂车均投保交强险的,受害人可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若挂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受害人可请求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可请求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