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自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生效。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保险单生效时间另行进行有效约定的,遵其约定。
应当注意的是,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保险单生效时间的,保险人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即便保险单以格式条款形式对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另行进行约定,保险人如未依法履行合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格式条款约定的保险单生效时间前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不可免除其依法理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