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另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第11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驾驶人是该车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机动车驾驶人脱离所驾机动车后因自身操作过错导致本车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综上可知,若投保人、被保险人非为本车上人员而被本车撞伤时,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若属于脱离所驾机动车后因自身操作过错导致本车交通事故的,虽交通事故发生时本人不在车上,仍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所受损害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