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另外,根据2018年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附件1《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中关于医疗费项目的计算方法及说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结算。对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有争议的,根据社保部门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以及受害人原有疾病控制治疗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对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以及医疗措施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司法鉴定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根据以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主张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