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受害人可先向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
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高度重视的是,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购买的保险种类,既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权益,同时也能为投保人转移风险,分担损失。作为投保义务人,务必及时投保,切莫因小失大,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