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18年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对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其中,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17项:1、医疗费;2、康复费;3、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4、误工费;5、护理费;6、营养费;7、就医交通费;8、住院伙食补助费;9、外地就医住宿费;10、残疾辅助器具费;11残疾赔偿金;12、死亡赔偿金;13、被扶养人生活费;14、丧葬费;15、处理丧葬事宜费用;16、精神损害抚慰金;17、鉴定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在主张赔偿时,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误工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以及与赔偿项目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凭证。同时,个案所需证据还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具体赔偿请求提供,确保符合法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