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重要证据,直接影响当事人赔偿责任承担比例。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提起行政诉讼都应针对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据此可知,交通事故认定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另外,也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进行举证,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应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