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确认事故各方对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是处理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证据。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还应从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行为、后果、两者间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过错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