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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类责任人其范围有重叠也有区分,是不等同的两个概念。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人是指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责任的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人是指根据事故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责任的人。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人可能承担损失赔偿民事责任,也可能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人则不一定是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责任的人。例如,单位的职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外,应由其所在单位对外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而职员无需赔偿。在这样一种情形下,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人即职员就不需对外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责任的单位则是对外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