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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对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检验、鉴定结论、事故成因分析、当事人违法事实等情况所出具的法律文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据此,应当认为,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也就不必和不能就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或民事诉讼中,完全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实存在错误,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