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对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做如下理解:
1、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发生在上述道路范围以外的事故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交通事故。
2、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即指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损害后果必须是因车辆造成。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4、主观心理状态方面可以是过错,也可以是意外。前者比如,超限超载、交通违规等;后者如地震、台风、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但是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应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当事人刑事处罚或者治安处罚,而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