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6年5月,原告罗某在买菜回家的路上被外卖员邓某骑电动车撞倒,后经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外卖员邓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罗某因事故造成骨折,治疗终结后被某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罗某年近七十,自2011年开始就从外省农村来到广州为儿子张某带小孩、操持家务,在广州没有办理居住证,为争取以城镇标准索赔,罗某及家人来到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委托钟乐军律师处理本案。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钟乐军律师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清楚,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发票比较齐全,伤残鉴定结果的争议也不大,主要问题就在于是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的问题,适用不同标准对于最后的赔偿数额影响甚大。因此,为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钟乐军律师认为,由于法律上区分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主要是考虑到受害人所居住的地方的生活水平差异,年近七十的老人必然没有工作,那么影响其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的唯一因素就是“经常居住地”了,如果农村老人经常居住在城镇,其生活水平必然是城镇水平,那么考虑到公平合理原则,其损害赔偿也必须适用城镇标准。
考虑到罗某为年近七十的老人家,在广州没办居住证,无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的在城镇居住、工作满一年的适用城镇标准的条件,钟乐军律师另辟蹊径,指导当事人从户籍地政府机关开具到了证明其数年前就来广州居住生活的《证明》,再通过罗某的儿子、儿媳妇在广州长期居住和工作的大量相关证明材料,从侧面佐证罗某长期在广州居住、为儿子操持家务、照看小孩。收集到了这一系列环环相扣、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之后,钟乐军律师将证据提交给了法院。在法庭上,钟乐军律师结合所提交的证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原则详细阐述了对罗某应适用城镇赔偿标准的事实和理由。
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广州市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罗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长期在城镇生活居住,应当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罗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