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据《刑法》第25-29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实施教唆、帮助等行为的行为人,可能成立共同犯罪的共犯。
由上可知,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而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实施的并不一定是相同犯罪行为,即行为人并未亲自实施酒驾行为,也可以是共同犯罪人。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或者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或者事前通谋,遇警察盘查时与醉驾行为人换位以帮助其逃避处罚等行为,均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