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由此可知,因酒驾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一般不能适用有关“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定。
而根据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作为同乘人员,明知并纵容驾驶人酒驾,乘坐酒驾车辆,属于间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且表明其愿意自担相应的交通安全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同乘人可能因此而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还应注意的是,同乘人在明知驾驶人饮酒的情况下,仍搭乘其汽车,即使事故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但因驾驶人系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同乘人员有教唆他人酒后驾驶等情形的,其行为还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等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