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事故比较严重,涉及人员伤亡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那么伤残鉴定如何做?去哪里做?需要遵守哪些时限规定?流程怎么走?一直困惑受害人,接下来我们为大家提供伤残鉴定的一些指引。
第一步:什么时候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一般是在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参照江苏省司法厅颁发的《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
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
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
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每个地区也许有差别,但大同小异,仅供参考。
第二步:去哪里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所以,伤残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来申请鉴定。如果财产损失较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则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应当由公安机关委托。
第三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无事故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
2、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3、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4、伤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步:程序如何走?
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护理费用等相关项目的鉴定。(鉴定机构一般按项目来收费)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前咨询,争取多个项目同时申请鉴定)
3. 关于鉴定收费,各地方价格都不一致,同一省内的鉴定机构价格基本相同。(鉴定费用一般是由当事人先行垫付,待向对方索赔时一并主张支付的鉴定费用。)
4、等待鉴定结果。(视情况而定,复杂的一般会进行多次鉴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研究鉴定)
第五步:多长时间拿到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现实中快的话几日内就可以拿到,超过限定日期的非常少)
第五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