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具有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义务。与此同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当事人也相应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除简易程序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3)查看现场图,对不当或有误之处有权要求更正。
(4)对检验、鉴定不服的,有权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5)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6)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享有申诉和申请复议的权利。
(7)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