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京沈高速秦皇岛境内,一辆小型轿车为躲避闯入高速公路的三只羊,造成三车追尾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车上人员下车查看情况过程中, 一辆货车冲进事故现场,发生二次事故, 造成4人死亡。一场事故,瞬间就让4人失去宝贵的生命,回顾监控视频,我们可以发现,死亡事故的发生其实可以完全避免,如果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最多也只是车辆的损坏,而不会危及司机的性命,大体而言,事故中的肇事者和受害者至少存在以下几点致命错误:
一、未保持安全车距
在第一台小汽车因躲避羊而紧急刹车时,我们可以看到,后面两台车与其之间的车距非常近,导致第一台车刹车后,后车制动距离过短而互相追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从监控视频来看,这几台车的车距是明显不足50米的。
二、事故后处理方式不当
事故后未开双闪灯,未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逗留在快速车道内。从监控视频我们可以看到,发生追尾后,三辆小汽车车上人员立即下车处理,未及时撤出快速车道,肇事货车由于车速过快且视线受阻,导致来不及刹车。发生四人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受害人的事故处理方式不当,安全意识薄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也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三、肇事车辆违法占用快速车道
从监控视频我们可以看到,肇事车辆长时间违法占用快速车道,加之视线受阻,才在发现前方车辆追尾时来不及刹车,酿成惨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由此可知,时速不能超过100公里的肇事货车却行驶在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的快速车道内,属违法占用快速车道。
那么,在高速公里上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立即打开双闪灯,熄火,拉手刹,防止溜车造成二次事故。高速公路的行车速度非常快,因此,在发生追尾、剐蹭等事故后,应当立即打开双闪灯、熄火、拉手刹,撤离车辆,如此是为了提醒后方车辆、防止溜车,导致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发生二次事故。
其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在本车道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发生事故后,为提醒后方车辆,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到本车道来车方向150米外放置三脚架、三角锥等显眼的警示标志,提醒后方车辆前方发生交通事故,注意减速绕行。
第三,完成上述活动后,尽快撤离道路,到路肩、护栏外协商解决事故、迅速报警、通知救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要逗留在现场争论、拍照取证等,应当在完成警示活动后立即撤离高速公路,因为高速公路车速过快,制动距离较近,在事故现场逗留很容易被其他车辆碰撞碾压,一定要迅速撤离到高速路外协商、报警、等待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