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7日,原告张某坐在其丈夫驾驶的小车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程中与被告李某驾驶的小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原告胸椎压缩性骨折,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结果认定被告李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告以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保险公司和被告仅同意支付三四万元人民币,原告觉得赔偿金额过低,遂来到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咨询钟乐军主任律师,钟律师通过询问原告的基本情况以及查阅原告的病历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面材料后,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给出了几点意见:
1、原告的伤势极有可能构成10级伤残,建议其先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2、鉴于保险公司与被告在协商时提出的赔偿金过低,建议不与其进行调解,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此起纠纷;
3、若能评上伤残,赔偿金额远远不止三四万元。
原告听完钟律师的解答后遂委托钟律师为其代理人。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钟律师遂委派钟乐军律师团队主任助理联系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所,原告在助理协助下完成了伤残鉴定工作,成功评上了10级伤残。做完伤残鉴定工作后,钟律师根据自己多年丰富的交通事故办案经验,认为在原告是孕妇的特殊身份的情况下,该案的赔偿项目应该多于一般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遂组织安排团队成员针对婴儿的奶粉钱以及孕妇因受伤不能照顾婴儿产生的保姆雇佣费等几个赔偿项目进行法理研究以及查阅相关法律资料,团队成员根据钟律师的指导,成功的找到相应有利的文献资料以及司法判例。在做足庭前准备工作后,钟律师于案件庭审过程中针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奶粉钱、保姆雇佣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金额较大、有争议的项目进行了强有力的论述和辩论。
三、裁判结果
2017年7月1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审理期限内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奶粉钱、保姆雇佣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合计19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