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4日下午,乐清女孩小赵乘坐滴滴顺风车后失联且其间向朋友发微信呼救,被害人的朋友后多次向滴滴公司要求介入处理、公布车辆信息等,都被滴滴公司拒绝。此后,被害人朋友前往派出所报警,经警方与滴滴公司方面口头协调,滴滴公司依然推脱公布嫌疑车辆和司机的信息,甚至称该订单早已取消。此后,经警方多次沟通,滴滴告知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后,于18点13分发来嫌疑车辆和司机的信息。8月25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在柳市镇抓获犯罪嫌疑人钟某,并于25日上午9时在永嘉县峙口村查获车牌号为川A31J0Z的作案车辆。据犯罪嫌疑人交代,8月24日14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钟某将被害人带至淡溪镇杨林线山路时,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强奸,并用匕首刺其颈部,致大量出血,随后将被害人抛在道路护栏外的悬崖下,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初步鉴定,其死亡原因为右颈部动脉断裂急性大出血致死。
案发后,乐清乘客林女士在网络上公布相关材料,证明案发前曾坐过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车,嫌疑人将其带至偏僻处图谋不轨,林女士幸运逃脱,随后将此事投诉至滴滴平台,但截止赵某被害都没有收到平台相关反馈和处理结果。
8月25日,滴滴公司发布声明,称未来平台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滴滴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3倍的补偿。
“乐清女孩搭乘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已经过去几天,此事在网络上依然闹得沸沸扬扬,滴滴公司成为广大公众口诛笔伐的对象。本案的刑事方面我们暂且不论,滴滴公司现在声称“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3倍的补偿”,而非“赔偿”,意思是滴滴不认可其在这种案件中有法定的赔偿责任,而只是进行人道“补偿”,那么,滴滴就真的没有赔偿责任吗?
一、滴滴公司与乘客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一般说来,滴滴打车这种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在这里,滴滴实际上是一个整合供求信息的居间平台,其与乘客、司机之间的关系就属于合同法上的居间合同关系,即:滴滴公司向乘客、司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运输服务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具体而言,司机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上线接单,向滴滴公司发布提供运输服务的现实意向,而乘客通过在滴滴平台上下单,寻求运输服务的提供,滴滴公司作为居间人,利用平台撮合司机与乘客达成交易,从中抽取一定的利润。在各方的居间合同关系中,滴滴有义务对司机及乘客的信息进行详细审查并进行披露,以确保双方正常履行运输服务合同。
虽然根据滴滴平台的交易模式在法律上可将其称为居间平台,法律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但是,根据我国于2016年11月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的是承运人责任(即与乘客成立客运合同关系而非居间合同关系)。因此,部门规章实际上将滴滴公司的责任进行了升级,使其承担客运合同的承运人责任,更大限度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使乘客在因乘坐滴滴受到伤害时,既可以以侵权为由向肇事司机索赔,也可以以违约为由向滴滴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第十六条规定滴滴公司与乘客成立客运合同关系仅限于“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如快车、专车等,而“顺风车”不在此列。故“乐清女孩搭乘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中,并不能将被害人与滴滴公司的法律关系归于客运合同关系,而只能还是居间合同关系。
二、居间合同关系下滴滴公司的赔偿责任
排除“顺风车”模式下滴滴公司的承运人责任,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只为了分摊油费降低出行成本,司机不以此盈利(如《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范畴,相关权利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而滴滴顺风车的用户协议也载明: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
那么,就居间合同关系而言,一旦乘客因乘坐顺风车受到伤害,滴滴公司在何种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一)未尽到严格审核司机资质的义务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如驾龄、无违法犯罪记录等等,“顺风车”虽然不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但是为确保乘客安全,对司机资质的要求应与网约车一致。因此,如果滴滴公司未尽到严格审核司机资质的义务,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司机接单而使乘客收到伤害(如五月份的滴滴顺风车空姐遇害案件中,涉案司机冒用父亲账号接单而平台没有识别),损害委托人利益,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未尽到安全管理和保障的义务
居间合同关系下滴滴公司虽提供的是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但是,促使乘客和司机之间能安全完整地完成运输过程亦是该居间合同赋予滴滴公司的随附义务。因此在这一顺路合乘的过程中,滴滴公司有义务保障顺风车乘客的安全,具体我认为应做到如下三点:
1.完善安全保障机制。如建立和完善车辆轨迹行驶路径的分享、一键报警功能等安全保障机制。
2.投诉后及时处理违规司机,减少再犯可能。不管是在五月份空姐遇害事件还是此次乐清女孩遇害事件中,都被曝光出行凶司机在出事之前已经对其他乘客有过骚扰甚至犯罪未遂行为,而滴滴平台在接到乘客的投诉后,并未处理违规司机,使其继续用平台接单、物色其他被害人。
3.出事后尽快介入,协助警方破案。在本次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害人的朋友多次向滴滴公司要求介入处理、公布车辆信息等的时候,滴滴公司都予以拒绝。这一点实际上并无不妥之处,出于公民信息保护的需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信息。但是,在警方介入之后,滴滴公司还百般推脱,直至告知公安机关提供了相关材料后,才公布嫌疑车辆和司机的信息,这就有很大问题了。在这一事件中,滴滴公司应当在警方介入之后就积极配合警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告知公安机关查询车辆和司机信息应提供何种证明办案人员身份的材料,进而迅速公布相关资料以协助警方破案,而不是百般推诿、各种请示,错过黄金救援时间。
综上,即使“顺风车”不同于“快车”、“专车”等“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滴滴公司与乘客的关系不属于客运合同关系,其与乘客之间还是构成法律上的居间合同关系。因未尽到严格审核司机资质的义务和安全管理和保障的义务,导致乘客受到伤害,其作为居间平台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补偿”这么简单。